任延波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02执39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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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执3990号案件名称
任延波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毕节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任延波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02执3990号被执行人:任延波,男性,1988年9月21日出生,231026198809214219,汉族,出生于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住黑龙江省密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任延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任延波在中国银行27×××25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赵凯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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