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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明东、蒋善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1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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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1274号
  • 案件名称

    罗明东、蒋善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罗明东;蒋善吉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1274号申请执行人罗明东,男,汉族。被执行人蒋善吉,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明东与被执行人蒋善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0)湘1102民初24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蒋善吉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罗明东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蒋善吉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工商、证券等情况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银行存款仅有XXX万元已扣划至本院账户。传统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蒋善吉工商、保险公司信息无登记、无住房公积金;另查明被执行人蒋善吉名下在零陵区珠山镇XXX有房产,本院已轮候查封该房产,暂不宜处置。因被执行人蒋善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蒋善吉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1年9月27日,本案应执行标的金额为XXX万元,已执行到位案款XXX万元,尚有XXX万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涂永清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英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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