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剑、贺倩云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2执4527号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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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02执4527号之十案件名称
黄剑、贺倩云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黄剑;贺倩云;安徽芜湖星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芜湖地矿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2执4527号之十申请人:黄剑,女,1967年0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申请人:贺倩云,女,1991年04月06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安徽芜湖星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芜湖星隆国际城二期3#楼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7041343X5。被执行人:安徽芜湖地矿置业有限公司,住芜湖市镜湖区星隆国际城3#楼1001-10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50168422F。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剑、贺倩云与安徽芜湖星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芜湖地矿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芜湖星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根据执行需要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芜湖星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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