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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忠良、陈世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5执2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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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5执230-2号
  • 案件名称

    胡忠良、陈世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胡忠良;陈世宏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5执230-2号申请执行人:胡忠良,男,1972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被执行人:陈世宏,男,1973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申请执行人胡忠良与被执行人陈世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1025民初5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原告胡忠良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1881.47元,由被告陈世宏赔偿97128.89元,由被告胡忠胜赔偿32376.29元,原告胡忠良自行负担32376.2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因被执行人陈世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忠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世宏的银行存款(含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民政等进行了查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陈世宏银行存款6807.12元(申请执行人胡忠良已领取),未查到被执行人陈世宏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到被执行人陈世宏户籍所在地镇安县XXXX镇正河村进行了调查核实,未查到被执行人陈世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约谈给申请执行人胡忠良,申请执行人胡忠良的债权90321.77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世宏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现因被执行人陈世宏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胡忠良发现被执行人陈世宏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明阳审判员  姚其彬审判员  陈怀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阮国旗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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