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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122民初2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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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122民初2552号
  • 案件名称

    盘锦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盘锦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挺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122民初2552号原告:盘锦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法定代表人:邢磊,系总经理。被告:王挺,男,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原告盘锦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盘锦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盘锦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盘锦龙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艳环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郭雨萌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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