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仕涛、全小鸿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8执恢31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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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8执恢318号之一案件名称
唐仕涛、全小鸿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唐仕涛;全小鸿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8执恢3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仕涛,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被执行人:全小鸿,女,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申请执行人唐仕涛与被执行人全小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执行和解的理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7)湘0408民初1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纯祥审 判 员 彭 仁审 判 员 熊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农 雷代理书记员 李文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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