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红春、蒋洪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02民初27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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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民初2750号案件名称
陈红春、蒋洪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陈红春;蒋洪业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02民初2750号原告:陈红春,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告:蒋洪业,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原告陈红春与被告蒋洪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陈红春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红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红春负担。审 判 员 蒋毅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姜巧灵书 记 员 唐灵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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