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生、张春侠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恢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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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恢68号案件名称
郭文生、张春侠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郭文生;张春侠;郭文生;张春侠;权建斌;权建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权某某、男、汉族、1953年8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住澄城县九路烟草公司。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1967年2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住澄城县XX镇XX村XX组。 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1968年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住澄城县XX镇XX村XX组。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权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525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金融系统存款14409.95元、已支付给申请人、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5执恢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博审 判 员 王 海 杰 审 判 员 赵 智 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鹏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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