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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文生、张春侠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恢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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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恢68号
  • 案件名称

    郭文生、张春侠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澄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郭文生;张春侠;郭文生;张春侠;权建斌;权建斌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权某某、男、汉族、1953年8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住澄城县九路烟草公司。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1967年2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住澄城县XX镇XX村XX组。 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1968年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住澄城县XX镇XX村XX组。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权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525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金融系统存款14409.95元、已支付给申请人、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5执恢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博审  判  员   王 海 杰 审  判  员   赵 智 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鹏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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