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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众策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莘泉灌排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28民初313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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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528民初313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河北众策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莘泉灌排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晋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河北众策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莘泉灌排设备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28民初3138号之一原告:河北众策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苏家庄镇司马村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MA0D6M0M1N。法定代表人:罗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普,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莘泉灌排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魏庄镇草佛堂村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2312933344W。法定代表人:王旭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河北众策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莘泉灌排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河北众策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众策电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14元,由原告河北众策电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朝儒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周炳军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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