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喆、罗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2执1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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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1377号案件名称
李喆、罗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喆;罗勇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2执1377号申请执行人李喆,男,汉族。被执行人罗勇,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喆与被执行人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民初6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罗勇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喆购物款、赔偿金XXX元,承担执行费XXX元、诉讼费XXX元,执行位案款XXX元,余款XXX元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民初6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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