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兴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王立新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21执136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21执1369号案件名称
吉林吉兴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王立新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永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吉林吉兴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王立新案件缘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21执136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吉兴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王立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吉兴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立新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吉林吉兴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吉0221民初2163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2565.75元。本院认为,(2019)吉0221民初21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222206.00元中的22565.75元,被执行人王立新已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9)吉0221民初21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222206.00元中的22565.75元已执行完毕,本次申请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新武、宁乡市卫生健康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恢2497号 下一篇 崔维田、姜先法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苏0722执恢8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