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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市金鑫龙纸制品包装厂、金红英等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682执恢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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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82执恢283号
  • 案件名称

    临湘市金鑫龙纸制品包装厂、金红英等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湘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临湘市金鑫龙纸制品包装厂;金红英;湖北金海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682执恢283号申请执行人:临湘市金鑫龙纸制品包装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三湾工业园新美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239709388IN。执行事务合伙人:刘演兵。被执行人:金红英,女,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湖北金海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凤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56272799X9。法定代表人:金红英,任执行董事。本院2021年7月27日立案恢复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临湘市金鑫龙纸制品包装厂(普通合伙)与被执行人金红英、湖北金海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金红英、湖北金海达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与申请执行人临湘市金鑫龙纸制品包装厂(普通合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所欠执行款本金加利息433023.1元,已履行321973.22元,剩余111049.88元,申请执行人临湘市金鑫龙纸制品包装厂(普通合伙)自愿放弃并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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