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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金龙、戴鑫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4执恢29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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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4执恢29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向金龙、戴鑫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溆浦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向金龙;戴鑫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4执恢2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向金龙,男,1982年3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溆浦县桥江镇沙湾村8组。公民身分证号码:433024198203253615。被执行人:戴鑫,男,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卢峰镇团结街1组。公民身分证号码:43122419870917885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金龙与被执行人戴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1)溆民一初字第88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戴鑫偿还申请执行人向金龙借款240000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戴鑫承担案件受理费2450元及执行申请费3500元。2013年11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偿还了80000元,后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2013)溆执字第166号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9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金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恢复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有160000元未支付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戴鑫承担案件受理费2450元及执行申请费35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戴鑫在银行的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戴鑫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贺 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唐永志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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