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旭友、刘情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4执恢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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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124执恢134号案件名称
徐旭友、刘情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井研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徐旭友;刘情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4执恢134号申请执行人:徐旭友,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刘情,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本院在执行徐旭友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8)川1124民初30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所欠案款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并缴纳了本案执行费人民币9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8)川1124民初307号民事调解书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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