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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旭友、刘情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4执恢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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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124执恢134号
  • 案件名称

    徐旭友、刘情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井研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徐旭友;刘情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4执恢134号申请执行人:徐旭友,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刘情,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本院在执行徐旭友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8)川1124民初30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所欠案款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并缴纳了本案执行费人民币9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8)川1124民初307号民事调解书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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