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黄山区国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章仁志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003执41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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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003执419号之一案件名称
黄山市黄山区国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章仁志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黄山市黄山区国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章仁志;余艳梅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003执4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山市黄山区国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翡翠南路阳光绿洲47号6楼。法定代表人:韩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章仁志,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余艳梅,女,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山市黄山区国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章仁志、余艳梅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2021)皖1003执4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住房公积金,其名下房产已被我院轮候查封,暂无法进行处置。经向被执行人所在的社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承办人已告知申请人本案执行情况,申请人未提供财产线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后依法予以确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兴平审判员 朱艳艳审判员 王全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雪桔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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