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闯、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苏0891民申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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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91民申1号案件名称
李闯、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闯;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91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闯,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55889602X,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解放东路58号。法定代表人:陆莉莉,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李闯因与被申请人淮安市浦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东物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苏0891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李闯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服务不到位,没有按照双方约定的合同实行人车分流,导致申请人将他人车辆撞坏。被申请人没有对小区的代收代缴部分进行公示,小区违建较多,请求撤销(2020)苏0891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所举证据,认定再审申请人李闯欠交物业公共服务费及公共能耗费,并酌情按照约定收费标准的90%,判令再审申请人李闯交纳物业费7121.90元,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李闯认为被申请人浦东物业服务不到位,没有按照约定实行人车分流,导致其撞坏他人车辆,再审申请人李闯原审中已提出该抗辩,原审判决对此已作出回应,并告知如上述行为对其造成损害或损失,可另案主张,原审处理并无明显不当,再审申请人李闯该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再审申请人李闯虽认为其在XXXX小区只住一年多时间,浦东物业对其物业费没有打折,但其申请再审时及再审审查中并没有对此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再审申请人李闯该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李闯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闯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 蓉人民陪审员 雍 翔人民陪审员 潘震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刘明明书 记 员 陈姜晔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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