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文贤、闫鹏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3执4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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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3执454号案件名称
段文贤、闫鹏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段文贤;闫鹏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3执454号申请执行人:段文贤,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执行人:闫鹏文,男,汉族,陕西洋县人。申请执行人段文贤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陕0723民初20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闫鹏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0000元及案件诉讼费、执行费。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闫鹏文向申请执行人段文贤履行案件款5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执行费50元闫鹏文缴纳。对剩余未执行款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7日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3执4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生效后,若被执行人未继续履行,申请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自本裁定送达后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 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展铭书 记 员 赵 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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