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郭立纯、姚春梅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81民初275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1民初2751号
  • 案件名称

    郭立纯、姚春梅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泊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郭立纯;姚春梅;沧州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81民初2751号原告:郭立纯,男,1980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泊头市。原告:姚春梅,女,1977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贾金鑫,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沧州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立纯、姚春梅与沧州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陈凤雷、常婷婷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凤雷、常婷婷撤诉。审判员  栗向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 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