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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长荣置业有限公司、赵娟无因管理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06民初87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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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民初8723号
  • 案件名称

    连云港长荣置业有限公司、赵娟无因管理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连云港长荣置业有限公司;赵娟
  • 案件缘由

    无因管理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06民初8723号原告:连云港长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州区海连东路26号润潮国际大厦1306室。法定代表人:赵祥东,执行董事。被告:赵娟,女,汉族,住海州区。原告连云港长荣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娟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诉讼中,原告连云港长荣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连云港长荣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长荣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员 于华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郑 斌书 记 员 孙 宁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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