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长荣置业有限公司、赵娟无因管理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06民初87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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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民初8723号案件名称
连云港长荣置业有限公司、赵娟无因管理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连云港长荣置业有限公司;赵娟案件缘由
无因管理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06民初8723号原告:连云港长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州区海连东路26号润潮国际大厦1306室。法定代表人:赵祥东,执行董事。被告:赵娟,女,汉族,住海州区。原告连云港长荣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娟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诉讼中,原告连云港长荣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连云港长荣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长荣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员 于华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郑 斌书 记 员 孙 宁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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