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许连全、安武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6民初115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6民初1154号
  • 案件名称

    许连全、安武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强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许连全;安武;舒晓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26民初1154号原告:许连全,男,生于1974年2月4日,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宁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兴平,宁强县广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武,男,生于1990年2月19日,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宁强县。被告:舒晓(曾用名舒肖),男,生于1991年3月23日,汉族,大学文化,住陕西省宁强县。原告许连全与被告安武、舒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连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许连全负担。审判员 韩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仕超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