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连全、安武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6民初1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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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6民初1154号案件名称
许连全、安武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强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许连全;安武;舒晓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26民初1154号原告:许连全,男,生于1974年2月4日,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宁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兴平,宁强县广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武,男,生于1990年2月19日,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宁强县。被告:舒晓(曾用名舒肖),男,生于1991年3月23日,汉族,大学文化,住陕西省宁强县。原告许连全与被告安武、舒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连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许连全负担。审判员 韩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仕超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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