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秀芳、保定市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冀0606执2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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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06执2531号案件名称
戴秀芳、保定市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保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戴秀芳;保定市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冀0606执2531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戴秀芳与被执行人保定市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冀0606民初239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保定市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戴秀芳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财产176014元。本院认为,(2021)冀0606民初23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戴秀芳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21)冀0606民初2399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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