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营业部、李滨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87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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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18765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营业部、李滨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营业部;李滨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18765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西滨河路8号。负责人:张征,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雪,系北京市中喆(沈阳)律师事务所。被告:李滨,男,1983年8月12日出生,蒙古族,住沈河区大西路。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营业部与被告梁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因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营业部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班 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陈 曦书 记 员 徐明月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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