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小兔、安徽猫度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021执1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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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021执1027号案件名称
洪小兔、安徽猫度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洪小兔;安徽猫度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021执1027号申请执行人:洪小兔,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安徽猫度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皇藏峪路与灵石路交口西南角合肥永达胶带厂3#生产车间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5283710J。法定代表人:杨明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洪小兔与被执行人安徽猫度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6450元。执行过程中,通过多次查询,未发现执行人安徽猫度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保险、股票、车辆及不动产可供执行。同时发现被执行人安徽猫度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有多个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均没有执行到位。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安徽猫度儿童用品有限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2021年9月18日,本院电话与申请执行人洪小兔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了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洪小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 韧审 判 员 姚 侠审 判 员 叶剑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 炜书 记 员 方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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