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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收成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晋0830民初2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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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30民初2092号
  • 案件名称

    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收成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收成;赵菊婵;刘胜民;韩晓芳
  • 案件缘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晋0830民初2092号原告: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123号金汇大厦1308房。法定代表人:陈兴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男,1981年3月3日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XX小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收成,男,1959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址:芮城县XX镇XX村,农民。被告:赵菊婵,女,1958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址:芮城县XX镇XX村,农民。被告:刘胜民,男,1964年10月1日生,汉族,现住芮城县XX镇XX招待所,无业。被告:韩晓芳,女,2003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址:芮城县XX镇XX村,农民。原告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收成、赵菊婵、刘胜民、韩晓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被告张收成、赵菊婵、刘胜民、韩晓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张收成、赵菊婵偿还借款本息70451.88元;2、依法判令被告张收成、赵菊婵还罚息(以667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日息0.65‰计算);3、依法判令被告刘胜民、韩晓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收成于2020年9月11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合同编号为:XND-33-200911-105),借款金额为66700元,借款期限为9个月,借款年利率7.5%,到期应还本息70451.88元。被告赵菊婵签署共同借款人声明,自愿为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刘胜民、韩晓芳签署担保文书,自愿为借款人张收成自2020年9月11日至2022年9月10日与原告签署的全部借款合同项下约定的全部借款本金、借款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因借款人违约产生的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9月20日将借款本金足额支付至被告张收成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上,借款合同生效。借款到期时,被告张收成、赵菊婵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保证人亦未代偿。原告向被告追偿,被告却拒不给付。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的证据有:1、2020年9月11日贷款人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借款人张收成签订的电子《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2、2020年9月11日共同借款人赵菊婵签署的《共同借款人声明》复印件一份;3、2020年9月11日保证人刘胜民、韩小芳签署的《担保保证书》复印件一份;4、连连银通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出具的《连连银通电子支付凭证》复印件一份;5、2016年9月5日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出具的《广州市金融局关于核准广州市吉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资格的函》复印件一份、2017年3月8日出具的《广州市金融局关于核准广州市吉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公司名称的批复》复印件一份、2020年4月20日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广州吉屋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名称的批复》复印件一份。6、2020年4月22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复印件一份、连连银通电子支付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及支付服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7、2021年6月17日北京天威诚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张收成等人一案中电子合同签约流程等情况的说明》复印件一份;8、2021年6月17日、2021年6月26日北京天威诚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天威诚信数字认证中心数字签名验证意见书》复印件一份。被告张收成辩称,我不是实际借款人,此宗借款不应由我归还。本案的实际情况是:我和芦王村韩庆丰(现已死亡)是朋友关系,2020年9月11日,原告风陵渡公司的经理姚菊亲和韩庆丰、崔亚茹(韩庆丰之妻),刘胜民一起来到我家,韩庆丰给我介绍姚菊亲是贷款公司经理,由于他的贷款未还,不能贷第二笔,想借我的名贷款,我说我在信用社有贷款,也不能贷,但姚菊亲说他们公司和信用社不是一回事情,可以借我的名给韩庆丰贷款。当时我也不认识刘胜民,我也不知道是刘胜民和韩晓芳担保。我当时还向姚菊亲和韩庆丰提出此宗款如果不还了怎么办,他们一再向我保证只是借我的名,此款不让我还,和我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我才在他们带来的借款合同上签了我的名字,也让我妻子赵菊婵也签了字,我按他们的要求,把我的身份证和银行卡给了他们,过后没几天,崔亚茹说借款手续已办完,钱他们已取走,把我的身份证和银行卡还给了我。原告明知我不是实际借款人,也不是用款人,要求我承担还款责任于情于理不通,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要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清事实,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赵菊婵辩称,我是张收成的妻子,与张收成答辩意见一致。被告刘胜民辩称,我担保属实,但我不是给张收成担保,我是给韩庆丰和他妻子买车担保的,还是原告起诉了后,我才知道是给张收成担保的。被告韩晓芳辩称,办贷款手续我不知道,但是我妈给我打过电话,让我接收过一个验证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11日,被告张收成与原告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通过手机望望小金卡APP签订了编号为XND-33-200911-105的电子《借款合同》,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66700元,借款年利率为7.5%,借款期限为9个月,同时双方对借款申请与发放、还款、代偿约定等事项均进行了约定。被告张收成妻子即被告赵菊婵通过手机以共同借款人身份签署了编号为XND-33-200911-105-2的电子《共同借款人声明》,确认为被告张收成的共同借款人,对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其因违约产生的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等的偿还,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刘胜民、韩小芳亦通过手机签署了编号为XND-33-200911-105-1的电子《担保保证书》,为被告张收成自2020年9月11日至2022年9月10日与原告签署的全部借款合同项下约定的全部借款本金、借款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因借款人违约产生的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等承担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240000元。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叁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9月20日将66700元依照约定存入被告张收成指定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张收成、赵菊婵未按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保证人亦未代偿。2021年6月17日,北京天威诚信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数字签名验证意见书,证实被告张收成、赵菊婵、刘胜民、韩晓芳分别签署了上述《借款合同》、《共同借款声明》、《担保保证书》的电子数据,且该电子数据自签署后没有被改动。原告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冻结四被告的微信、支付宝余额以及所有银行卡、存折的存款8000O元,本院依法对被告张收成、赵菊婵、刘胜民、韩晓芳的微信、支付宝余额以及所有银行卡、存折的存款8000O元予以冻结。原告为此支出诉讼保全申请费820元,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350元。本院认为,相关各方当事人分别签署的《借款合同》、《共同借款声明》、《担保保证书》电子合同,均系各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慧新互联网公司依约履行发放了借款的义务,因此被告张收成应当依约履行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被告张收成拖欠借款本息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赵菊婵签署《共同借款人声明》,自愿为张收成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违约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因此原告慧新互联网公司要求被告张收成、赵菊婵共同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该借款合同约定,如逾期还款,借款人每日应支付逾期款项的0.65‰作为逾期罚息,而该罚息的约定明显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应认定无效,故原告要求被告张收成、赵菊婵支付罚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因诉讼保全而产生的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合同中约定明确,依法依约应予支持。被告刘胜民、韩小芳作为被告张收成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按照约定,依法应对被告张收成偿还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收成、赵菊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66700元及利息(利息按约定年利率7.5%从借款次日算至借款付清之日);二、被告张收成、赵菊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350元;三、被告刘胜民、韩小芳对上述被告张收成、赵菊婵偿还、支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561元,减半收取780.5元,诉讼保全费820元,由被告张收成、赵菊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俊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庆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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