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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刚与隋长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2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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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2817号
  • 案件名称

    闫刚与隋长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闫刚;隋长波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2817号原告:闫刚,男,汉族,1947年9月25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隋长波,男,汉族,1974年7月13日出生,住长春市二道区。        原告闫刚诉被告隋长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闫刚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闫刚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楠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萌萌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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