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刚与隋长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2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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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2817号案件名称
闫刚与隋长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闫刚;隋长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2817号原告:闫刚,男,汉族,1947年9月25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隋长波,男,汉族,1974年7月13日出生,住长春市二道区。 原告闫刚诉被告隋长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闫刚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闫刚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楠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萌萌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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