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立斌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9)京0491民初7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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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19)京0491民初7265号案件名称
林立斌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林立斌;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捷讯远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互联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491民初7265号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对原告林立斌与被告北京捷讯远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京0491民初726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9)京0491民初7265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北京捷讯远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北京捷讯远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崔璐审判员 王恒审判员 伊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昌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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