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王平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503执152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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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503执1522号之一案件名称
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王平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六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王平华;陈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503执15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梅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95061690G(1-1)。法定代表人:刘忠平,支行长。被执行人:王平华,男,汉族,1974年1月8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陈程,女,汉族,1986年8月5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与王平华、陈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分期履行,且履行期较长,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503执1522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王平华、陈程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鼎审判员 张 军审判员 周维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卫 政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503执15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梅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95061690G(1-1)。法定代表人:刘忠平,支行长。被执行人:王平华,男,汉族,1974年1月8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陈程,女,汉族,1986年8月5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与王平华、陈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分期履行,且履行期较长,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503执1522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王平华、陈程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鼎审判员 张 军审判员 周维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卫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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