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咸阳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425执6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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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5执692号案件名称
咸阳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咸阳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礼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咸阳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咸阳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利君;刘利君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陕0425执692号 刘某某、咸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咸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礼泉县人民法院作出 的(2021)陕0425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咸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咸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咸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申请人资金占用费13995元、案件受理费23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咸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由咸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给付刘某某12000元,刘某某已领取该案件款12000元。咸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交纳执行费113元。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425执69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 年8月6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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