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福升、港中旅(广东)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92民初3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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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92民初3098号案件名称
朱福升、港中旅(广东)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朱福升;港中旅(广东)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92民初3098号原告:朱福升,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亮,系北京市中银(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港中旅(广东)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3号东塔2406、2407、2602、2603房。法定代表人:秦强。原告朱福升与被告港中旅(广东)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福升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福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福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福升负担。审 判 员 李 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白晋伟书 记 员 芮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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