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荣强、崔政军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3执恢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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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3执恢306号案件名称
卢荣强、崔政军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卢荣强;崔政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3执恢306号申请执行人卢荣强,男,汉族,住勉县新铺镇被执行人崔政军,男,汉族,住铜川市申请执行人卢荣强依据本院生效的(2020)陕0723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与被执行人崔政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4230.47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崔政军存款1808.88元,申请人已实际领取1808.88元,执行费50元崔政军已向本院交纳。对于其余未执行款,申请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3执恢30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在法定的时效(2年)内,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段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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