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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沈阳市第四变压器厂(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终15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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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15448号
  • 案件名称

    刘伟、沈阳市第四变压器厂(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刘伟;沈阳市第四变压器厂(有限公司);沈阳山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终154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伟,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义朋,沈阳市大东区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第四变压器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富民南街60号。法定代表人:田亚琼,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戈,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沈阳山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小东路241号422。法定代表人:任百芹,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法库县。上诉人刘伟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市第四变压器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四变压器厂)、沈阳山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木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2民初10743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伟上诉请求:要求审理本案。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刘伟和山木公司是挂靠关系,不是内部承包关系。承包费也都是刘伟垫付的,不是山木公司先期垫付的。工程回款提供薪酬认定也错误,工程款都是刘伟的,山木公司扣除税点,剩下都给刘伟。第四变压器厂辩称,要求维持原裁定。山木公司辩称,不同意原裁定,我们和刘伟是挂靠关系,刘伟和第四变压器厂的经济关系和我公司无关。我们只是出具发票。刘伟向一审法院的诉讼请求为:提请法院判令第四变压器厂给付工程款110000.00元、利息11741.74元(自2018年5月30日起暂时计算至2020年8月16日,最终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由第四变压器厂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险费等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施工合同》系山木公司与第四变压器厂签订,工程款发票亦是由山木公司向第四变压器厂开具。根据刘伟、山木公司的陈述可以证实双方系企业内部承包关系,刘伟作为山木公司的业务(销售)经理以该公司名义对外承包工程,亦担任承包工程的项目经理,负责召集、组织人员施工,施工费用由山木公司先期垫付或者由项目负责人刘伟临时垫付,工程回款进入山木公司账户并且由该公司开具等额发票,山木公司以工程回款提成的方式向刘伟发放工资薪酬。刘伟作为内部承包人以个人名义针对案涉《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主张权利明显不妥,其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况下涉及借用资质或者挂靠企业的“实际施工人”,刘伟主体身份不适格,应当由工程承包人山木公司向施工合同相对方另行主张民事权利。刘伟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驳回。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刘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35.00元,退还刘伟;保全费1170.00元,由刘伟承担。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关于刘伟是否具备实际施工人的身份。根据已查明事实,案涉《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系山木公司与第四变压器厂,由山木公司向第四变压器厂开具发票。刘伟担任山木公司的项目经理、销售经理,工程款项由山木公司收取并开具发票,山木公司按照工程回款比例发放工资。刘伟并非系借用建筑企业的名义或者资质证书承接建设工程的承包人、也不属于非法转包中接受建设工程转包的承包人、违法分包中接受建设工程分包的分包人。刘伟不具备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其作为内部承包人向第四变压器厂主张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另外,刘伟并没有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其施工了本案工程。综上所述,刘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惠丽审 判 员 相 蒙审 判 员 曹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徐 瑶书 记 员 焦晓宇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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