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王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3民初3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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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民初3619号案件名称
马某某、王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3民初3619号原告:丹东市振兴区某某房屋信息咨询处。代表人:王某某,该单位投资人。被告:马某某,男,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王某,女,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丹东市振兴区某某房屋信息咨询处诉被告马某某、王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东市振兴区某某房屋信息咨询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400元,共计425元,由原告丹东市振兴区某某房屋信息咨询处负担(原告丹东市振兴区某某房屋信息咨询处已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决定退还原告丹东市振兴区某某房屋信息咨询处案件受理费25元)。审 判 长 葛 威人民陪审员 李思群人民陪审员 陈思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志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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