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阳、车秀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民终16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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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民终1683号案件名称
隋阳、车秀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隋阳;车秀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民终16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隋阳,女,1981年5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西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东,系辽宁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车秀红,女,1978年11月7日生,汉族,教师,现住西丰县。上诉人隋阳因与被上诉人车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3民初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当事人双方借款冲抵之后数额为43450元依据不足。本案中,隋阳与车秀红提供的所有证据中,资金流转的时间均发生在案涉借条出具日期之前,案涉借据是否为双方当事人对此前借款对账之后的总结,一审法院应予以审慎审查认定。同时,隋阳与车秀红均认可有40000元发生在案涉借条签订之后,现隋阳变更本案诉讼请求为要求车秀红偿还借款10000元,一审法院亦应当予以考虑。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3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隋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姜 军审判员 曹红鹰审判员 李小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胜男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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