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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光明、樊智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2执恢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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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执恢125号
  • 案件名称

    王光明、樊智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王光明;樊智兴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2执恢125号申请执行人:王光明,男,生于1956年2月21日,汉族。被执行人:樊智兴,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申请人王光明于2021年9月1日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2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恢复申请强制执行王光明与樊智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125784.73元及迟延履行金,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于2021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樊智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樊智兴未实际履行。2.于2021年9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樊智兴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股权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3.于2021年9月10日经延川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樊智兴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于2021年9月15日向延川县永坪镇高家屯行政村村委会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现居住的五孔窑洞是樊平的。5.2021年9月18日,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樊智兴纳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库,并限制其高消费。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樊智兴再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再次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耀辉审判员  张慧阳审判员  刘延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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