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红娟、曹红娟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9执恢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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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9执恢62号案件名称
曹红娟、曹红娟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曹红娟;曹红娟;董党岸;董党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29执恢62号 申请执行人:董某某,男性,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咸阳市秦都区XX路XX花园XX号楼XX单元XX层XX户。被执行人:曹某某,女性,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咸阳市礼泉县市XX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及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均未在本院辖区内,为方便执行,书面提请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021年7月23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21)陕04执他13号执行裁定书,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的(2021)旬民初字第00683号民事判决书由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21)陕0429执恢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文 革审 判 员 赵 剑审 判 员 田 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玮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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