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赐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世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2执142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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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2执1428号之一案件名称
泸州赐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世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泸州赐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世会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2执14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泸州赐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被执行人:赵世会,女,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赐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世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川0502民初17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赵世会应返还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江南路四段78号94号楼8层一单元802号房屋并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该房屋的相关网签撤销手续、承担执行费500元。因赵世会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泸州赐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二、通过向泸州市不动产登记查询,泸州市江阳区江南路四段78号94号楼8层一单元802号房屋已由叙永县人民法院首查封,暂不能办理相关网签撤销手续,本院已对该房屋轮候查封。三、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中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办理相关网签撤销手续,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再行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赵世会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泸州赐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赵心远审判员 康 泸审判员 罗永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巧巧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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