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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锡云、赵心明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22民初27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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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22民初2757号
  • 案件名称

    符锡云、赵心明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符锡云;赵心明;刘华成
  • 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2民初2757号原告:符锡云,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令,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心明,男,195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符锡云,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系赵心明姨侄。被告:刘华成,男,195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宏,合江县诚勤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符锡云、赵心明与被告刘华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诉讼中,审理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予以准许。原告符锡云、赵心明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符锡云、赵心明系自愿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符锡云、赵心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符锡云、赵心明负担。审 判 员 陈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陈蕾书 记 员 王亮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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