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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华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2021)赣0481刑更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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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481刑更5号
  • 案件名称

    张华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
  • 审理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瑞昌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张华
  • 案件缘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21)赣0481刑更5号罪犯张华,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昌市,现住江西省瑞昌市。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0年12月30日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刑期从2020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止),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3月29日,我院收到罪犯张华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以其患非霍奇金淋巴瘤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我院于2021年4月1日审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完毕。辩护人陈骥,江西柴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规定将案件移送至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诊断,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8日出具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组织诊断意见为罪犯张华患非霍奇金淋巴瘤病,参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张华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疾病,且达到严重程度。本院认为,罪犯张华的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暂不宜收监执行。经本院委托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社会调查,对罪犯张华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张华暂予监外执行一年三个月零八天(期限从2021年9月23日起至2022年12月30日止)。若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立即收监执行。审 判 长  周 纲人民陪审员  范光钦人民陪审员  梁 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洪 媖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21)赣0481刑更5号罪犯张华,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昌市,现住江西省瑞昌市。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0年12月30日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刑期从2020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止),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3月29日,我院收到罪犯张华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以其患非霍奇金淋巴瘤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我院于2021年4月1日审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完毕。辩护人陈骥,江西柴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规定将案件移送至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诊断,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8日出具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组织诊断意见为罪犯张华患非霍奇金淋巴瘤病,参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张华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疾病,且达到严重程度。本院认为,罪犯张华的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暂不宜收监执行。经本院委托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社会调查,对罪犯张华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张华暂予监外执行一年三个月零八天(期限从2021年9月23日起至2022年12月30日止)。若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立即收监执行。审 判 长  周 纲人民陪审员  范光钦人民陪审员  梁 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洪 媖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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