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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志邦、苏增辉、郑志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03民初47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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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503民初4798号
  • 案件名称

    赵志邦、苏增辉、郑志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邢台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赵志邦;苏增辉;郑志云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03民初4798号原告:赵志邦,男,199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信都区。被告:苏增辉,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信都区。被告:郑志云,女,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信都区。赵志邦与苏增辉、郑志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赵志邦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志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志邦撤回对郑志云的起诉。审 判 员 刘艳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要欣欣书 记 员 任彦洁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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