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志邦、苏增辉、郑志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03民初47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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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03民初4798号案件名称
赵志邦、苏增辉、郑志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邢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赵志邦;苏增辉;郑志云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03民初4798号原告:赵志邦,男,199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信都区。被告:苏增辉,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信都区。被告:郑志云,女,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信都区。赵志邦与苏增辉、郑志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赵志邦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志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志邦撤回对郑志云的起诉。审 判 员 刘艳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要欣欣书 记 员 任彦洁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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