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贵明、赵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03民初30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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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民初3077号案件名称
赵贵明、赵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赵贵明;赵建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03民初3077号申请人:赵贵明,男,1963年02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婧、熊晨,陕西云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建平,男,1970年02月0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赵贵明与被申请人赵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建平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赵贵明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贵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赵建平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上述冻结、查封、扣押财产的金额或价值限定在人民币400000元之内。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赵贵明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能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永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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