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石、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和平营业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102民初78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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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7892号案件名称
李德石、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和平营业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德石;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和平营业分公司;韩桂霞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102民初7892号原告:李德石,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信,男,196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和平营业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182号甲。负责人:杜晓明。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慧彬、王梓丞,系辽宁明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桂霞,女,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薇薇,女,199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盖州市。原告李德石诉被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和平营业分公司、韩桂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和平营业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韩桂霞均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要求两被告赔偿我的财产损失7000元整。事实和理由:我是141号7-5-1号居民。在2021年1月12号下午3时左右突然邻居告知我家发水了,我在外办事急忙跑回家中,家里此时已被水冲得破烂不堪。我在收拾过程中录了像,然后上楼去敲邻居家的门,无人。等找到人后进屋一看,发现是主管道爆裂出水,由于损失严重,家里没法住人,墙体被冲,被褥被泡,地板破损。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要求两被告赔偿我的财产损失7000元整,请求法律公正判决。被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和平营业分公司辩称:本案涉及的房屋和漏水管线,应当由产权单位负责,并且产权单位曾经更换过该漏水管线,至今该管线也没有办理移交手续,答辩人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财产损失,答辩人认为数额过高,请求法院就赔偿数额问题酌定处理。被告韩桂霞辩称:此次漏水是主管道爆裂引发,我家也被水淹了。本院经审理后,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房产证、现场照片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为沈阳市和平区同泽南街141号651房屋所有权人。被告韩桂霞为原告房屋楼上的房屋使用人。2021年1月12日下午3时许,被告韩桂霞房屋自来水表前端主管道爆裂,发生漏水,造成原告房屋顶棚、墙壁等受水浸泡,产生财产损失。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其他公民、法人因过错致他人财产权益受侵害的,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财产因案涉楼房供水主管道爆裂发生漏水致发生损失,故其有权向赔偿义务人主张民事赔偿权利。参照《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以结算水表为界,结算水表用水端以前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含水表),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负责维护;结算水表用水端以后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用户负责维护。据此,案涉漏水系因案涉房屋内供水主管道爆裂导致,漏水点位置属于“结算水表用水端以前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故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负责维护。所以,本案中的侵权责任人应认定为被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和平营业分公司。被告沈阳水务集团和平营业分公司应赔偿原告财产损失。考虑原告的财产损失情况,酌情确定被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和平营业分公司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00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和平营业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德石财产损失2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和平营业分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刘 剑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马文姣书 记 员 柴萌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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