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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双阳区山河街道办事处羊圈村民委员会与吴丽国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2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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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12民初2207号
  • 案件名称

    长春市双阳区山河街道办事处羊圈村民委员会与吴丽国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长春市双阳区山河街道办事处羊圈村民委员会;吴丽国
  • 案件缘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2207号原告:长春市双阳区山河街道办事处羊圈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山河街道。        法定代表人:杨润波,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民,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吴丽国,男,1969年1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长春市双阳区山河街道办事处羊圈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吴丽国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长春市双阳区山河街道办事处羊圈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长春市双阳区山河街道办事处羊圈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长春市双阳区山河街道办事处羊圈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庆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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