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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焱平、李钦学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2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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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2336号
  • 案件名称

    王焱平、李钦学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王焱平;李钦学;宜宾市旭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2336号申请执行人:王焱平,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李钦学,男,196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宜宾市旭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钦学,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521民初29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执行王焱平申请执行与李钦学、宜宾市旭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强制执行内容:偿还借款本金980000元及利息(按实计算)。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2021)川1521执233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二、本院自2021年6月16日起多次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启动传统调查,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对二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五、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暂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和暂不申请悬赏执行。综上所述,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川1521民初293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申请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 佳审判员 王根琼审判员 李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蒂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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