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焕锦房地产有限公司、新沂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执保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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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执保157号案件名称
江苏焕锦房地产有限公司、新沂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江苏焕锦房地产有限公司;新沂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执保157号申请人:江苏焕锦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法定代表人:刘文波,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新沂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法定代表人:周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2020)苏03民初1037号申请人江苏焕锦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沂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焕锦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沂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1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保全提供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2020)苏03执保127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新沂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10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0年10月10日,新沂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其在中国工商银行帐户的冻结,同时以其在江苏银行新沂支行,账户号:60×××75中存款予以置换,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2020)苏03执保135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冻结新沂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江苏银行新沂支行,账户号:60×××75中银行存款人民币10100万元;二、解除本院(2020)苏03执保127号民事裁定对新沂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其他银行存款人民币10100万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2021年9月10日,申请人新沂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该案保全措施即将到期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继续采取保全措施,同时将保全数额自愿调低至4800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新沂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该案保全措施即将到期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继续采取保全措施,同时将保全数额自愿调低至480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新沂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江苏银行新沂支行,账户号:60×××75中银行存款人民币480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周 博审判员 李军川审判员 宋 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惊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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