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82民初3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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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82民初3015号案件名称
常宁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常宁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某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82民初3015号原告:常宁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某某,该公司员工,湖南省常宁市人(特别授权)。被告:邓某某,男,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原告常宁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邓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常宁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宁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宁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常宁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郭小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詹红杏 打印责任人:詹红杏 校对责任人:郭小毛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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