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博、彭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23民初5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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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民初5433号案件名称
王成博、彭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攸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成博;彭珏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23民初5433号原告:王成博,男,199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告:彭珏,男,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原告王成博与被告彭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王成博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彭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成博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彭珏的起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博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王成博承担。审 判 员 蔡 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梁 盼书 记 员 文凯利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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