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某、李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6民终5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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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民终5921号案件名称
车某、李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车某;李某1;李某2;王某案件缘由
婚约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06民终59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车某,男,1989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高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鹏飞,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1,女,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2,男,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阳县。上诉人车某因与上诉人李某1、被上诉人李某2、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2021)冀0628民初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车某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请求法院判还金额150000元;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本案为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时对方提出离婚协议中已就财产分割进行了明确,且已分割清楚,再无纠纷,该说辞完全没有道理,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性质上是夫妻共同财产,与本案我方主张的彩礼不是一个概念,更不具有相同的法律性质。一审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也进行了说明,一审时对方的答辩没有一条符合法律规定。二、关于彩礼的返还,法律规定了三种可以返还的情形,其中与本案有关的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以及“彩礼的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1、关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双方确实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关于“共同生活”的理解,参照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夫妻之间有定期的正常的夫妻生活”是人民法院认定有“共同生活”的重要因素。本案中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女方不止一次不让男方碰她以及多次推诿拒绝男方作为丈夫的合理请求)足以看出双方之间不存在“定期的正常的夫妻生活”,男方结婚后连正常的夫妻生活的权利(针对女方是法定义务)都得不到满足,男方要孩子(也包括男方父母含饴弄孙的迫切心态)的愿景更是难以实现。另外,根据李某1与其母亲王某的聊天记录,李某1多次陈述“就跟他一直耗着,等我找到对象就跟他离婚”,当时李某1是上诉人的合法妻子,当时还想着找对象。2、关于“彩礼的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现在农村一般条件的男孩在结婚这件事上实在是难上加难,上诉人是第一次结婚,而对方是二婚且带有一个女孩,上诉人还是为了能结婚而全家努力。上诉人家庭并不富裕,还有一个哥哥,现在结婚动辄要车要房,为了与被上诉人李某1结婚,买车买房、筹备彩礼,四处举债,至今借款仍未还清。上诉人本人也没有一技之长,靠跑滴滴车维持生计。关于一审法院对借贷没有认定,我方认为是错误的,我们有证人证言、村委会的证明,还申请证人出庭。三、被上诉人李某2与王某应当对返还彩礼承担连带责任。按照常理,彩礼是男方给付对方的父母,本案的事实也是如此,男方将现金交给女方后,女方当场交到其母亲王某手里,后女方又给其父亲李某2转账(有转账证据)。可见李某2和王某辩称没有收到彩礼属于虚假陈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中能否将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的答复》,李某2和王某应当与李某1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四、被上诉人李某1提交的包括打车、购物等证据不能证明其举证目的,反而从其每月一两万元的支出可以看出其消费早已超出了当地正常生活消费水准,每月一万五六的花费在北上广都属于高消费,且其消费方向也非正常生活所必需,动辄打车、网购、买了数不清的衣服鞋子、搞美容美甲。被上诉人所述彩礼已经用于日常生活,首先彩礼已经给了其父母,另外共同生活支出了什么?其说辞不成立。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生活时间短,没有建立稳固的夫妻感情是正确的,但根据我方上述事由我们认为一审法院酌定返还数额过低,让人无法接受。女方在男方家里住了不到半年,且还没有尽到作为妻子的责任,一纸离婚协议轻松拿走15万,我方用15万换来一张离婚协议,换来一堆债务。一审仅酌定返还2万元,上诉人不认可一审法院的酌定数额,请二审法院查清事实,还我一个公道。补充上诉意见:彩礼返还数额应当结合彩礼的数额、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有无子女、过错程度、女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有无妊娠及流产的情形以及当地风俗及经济水平等因素综合认定。本案中对方认可收到15万元彩礼,双方生活的时间不到6个月,按照相关判例结合本地的经济水平情况,超过10万元部分应当全额返还,剩余部分按50%比例返还。双方婚后没有子女,也不存在女方有妊娠及流产等可以考虑减少返还额度的情形。法律实践中及现实生活中的彩礼是广义上的彩礼,不仅包括15万元现金,还包括民间常见的见面礼、三金及结婚典礼期间的各种下车费、开箱费、改口费等,以上费用属于广义上的彩礼范畴,远超15万元额度,双方也从没有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李某1辩称,彩礼是婚前给女方的赠与行为,属于女方个人财产。生活时间短是因为双方出现感情问题,车某与我结婚期间同房时经常问我与前夫同房事情,甚至问我5岁的女儿。由于车某经常和我说满足不了我,就让我去找别人,这是我们感情出现矛盾的原因。我结婚当时当地彩礼水平是18万元左右,我是二婚当时要的15万元。15万元已经用于我办婚礼、酒席,家里装修是我出的,家电全是我买的,家具有一部分是我买的,孩子上学费用及日常开销都是我支出的。一审开庭时已经出示证据,开支费用超出了16万元。婚后我与男方一直在一起生活,直至离婚当天才搬出家中。男方家庭条件比较优越,结婚前男方父母已经给哥哥全款买的三室以上的房子,名下都有车。其父亲还跟我父亲说后悔当时没有买三套房子。双方协商解决各种问题后才登记离婚的。男方给付的彩礼在我手中,与我父母无关。李某2未答辩。王某辩称,同李某1答辩意见。李某1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高阳县人民法院(2021)冀0628民初470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被告李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车某彩礼20000元。”改判为“驳回被上诉人车某该项诉讼请求”;2、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婚内一直由我支出,结婚、家里装修以及支出日常开销,彩礼钱早已超出。2、离婚是男方把东西扔出来,要求的离婚。3、我因为婚内车某夫妻生活中变态行为导致心理严重伤害,自离婚前就没有经济来源,现在自己带着女儿生活,独自抚养女儿上学,生活压力巨大,目前靠亲朋好友维持现在的生活。4、离婚时我们已经把所有问题协商好,才办理的离婚手续,并没有彩礼纠纷,我才同意离婚。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以保护上诉人合法权益。车某辩称,一、婚内支出的装修、日常开销等属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花费,与彩礼的性质不同,不能混淆。装修、装饰、窗帘灯饰等在离婚时已经由女方拆走,对方对其主张没有充足的证据。其在一审提交的各类开支截屏也远超日常生活开销的范畴,不能反映出用于共同生活。二、其事实理由部分第二点、第三点没有证据加以证明,且不属于可以支持其拒绝返还彩礼的抗辩事由,与彩礼返还没有关系。三、所谓离婚时商量好的问题,属于对离婚附带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不会涉及到彩礼的问题,彩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李某2未答辩。王某辩称,同意李某1上诉意见。车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车某与被告李某1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根据本地风俗习惯,原告车某给付被告李某1彩礼158000元,被告李某1向原告车某回礼8000元,被告李某1实际收到原告车某彩礼150000元,二人于2020年12月21日办理了离婚登记,现原告车某主张被告李某1返还彩礼。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离婚后财产纠纷,被告李某1主张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在协议书中明确双方关于财产分割、住房问题、存款和债务问题没有任何纠纷,除上述几方面以外没有任何需要说明的问题,也就是说离婚时双方之间的问题已经全部解决清楚,没有任何纠纷。但本案所涉及争议标的为彩礼,结合彩礼给付的性质,因彩礼产生的争议应属于婚约财产纠纷,故本案案由应变更为婚约财产纠纷。关于原告提交高阳县庞佐乡庞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借条三张用以证明原告一家生活困难及为了给付彩礼和举办婚礼向亲友借款10万元,因原告未能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对于借款情况不予认定。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一组,包含原告车某与被告李某1的聊天记录,李某1与原告车某朋友的聊天记录,及李某1与家人的聊天记录,被告李某1认为聊天记录有时是吵架时说的话,不是全部,不全面。李某1也提交了其与原告的聊天记录,用以证实二人一起生活,但言语间也显示了二人存在矛盾。原告申请证人艾某出庭作证,艾某系二人媒人,因车某跟其说二人夫妻生活不和谐,艾某对双方进行了调和。可见,二人婚后并未建立起稳固的夫妻感情。另关于彩礼的给付问题,各方对给付彩礼158000元,女方回礼8000元的事实无异议。被告李某2、王某均称是给付给李某1,原告申请证人艾某出庭作证,其陈述原告给了158000元的彩礼,经其手交到王某手里,王某将钱放在书包里就给了李某1。本院认定原告给付的彩礼实际由李某1接收,与李某2、王某无关。综上,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前相处时间较短,原告按照本地风俗习惯给付被告李某1彩礼,但本案所涉彩礼金额较大,双方结婚后未建立起稳固的夫妻感情,且共同居住时间较短,本院酌情确定被告李某1返还原告车某彩礼2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李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车某彩礼20000元;二、驳回原告车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车某负担1430元,被告李某1负担220元。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关于李某1应否返还车某彩礼款的问题。本案中,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上诉人车某一方给付李某1一方彩礼158000元,李某1回礼8000元,实际收取彩礼150000元。本案车某一方婚前以结婚为目的,基于当地风俗习惯而给付女方彩礼,在双方离婚情形下,鉴于所涉彩礼金额较大,结合双方婚后未建立起稳固的夫妻感情,且婚后生活时间较短等具体情形,李某1应适当返还车某部分彩礼。考虑当地经济生活水平、双方经济状况等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由李某1返还车某60000元为宜。上诉人李某1关于不应返还彩礼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李某2与王某应否对返还的彩礼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结合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原判认定彩礼实际由李某1接收,认定事实并无不当,故李某2与王某对酌定返还的彩礼不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上诉人车某关于要求其二人承担彩礼返还连带责任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车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李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2021)冀0628民初470号民事判决;二、李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车某彩礼60000元;三、驳回车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李某1负担1200元,车某负担20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康珍惠审判员 田 苗审判员 肖 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雪朔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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