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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孙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38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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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3880号
  • 案件名称

    深圳华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孙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深圳华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孙冠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3880号原告:深圳华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427号(办公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6914236422。负责人:冯应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房云涛,男,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西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泽,男,该公司职员,住甘肃省永靖县。被告:孙冠男,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告深圳华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告孙冠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深圳华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谭隽婷人民陪审员  周新香人民陪审员  吕国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赵家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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