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锋、黄玉兴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1025执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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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5执544号案件名称
蔡锋、黄玉兴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蔡锋;黄玉兴;范忠翠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1025执544号申请执行人:蔡锋,男,1986年6月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委托代理人:吴凤翠,女,1989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被执行人:黄玉兴,男,1990年3月19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被执行人:范忠翠,女,1991年9月2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申请执行人蔡锋与被执行人黄玉兴、范忠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1025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内容为:被告黄玉兴、范忠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蔡锋欠款61000.00元,并按月利率9.9‰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1月8日起至还款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因被执行人黄玉兴、范忠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蔡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玉兴、范忠翠自行向申请执行人蔡锋偿还借款70000.00元,剩余借款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蔡锋予以放弃。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1025执544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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