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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占栋、王建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24民初47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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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初4753号
  • 案件名称

    李占栋、王建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靖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李占栋;王建斌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陕0824民初4753号 原告:王某某,男,1976年8月2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李某某,男,1974年9月2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李某某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12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10日,被告李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2万元,并出具借款条据1支。之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却一直推诿不给,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故诉至法院。被告李某某辩称:借款属实,其向原告偿还了部分借款,且其的一车油已经将其和原告之间的债务全部抵消。原告王某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法庭提交了证据,本院认证如下: 对原告向法庭提交的一组证据,即借款条据1支,被告李某某质证无异议,且证据来源合法,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2014年签订车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购车款12万元。后因种种原因致购买车辆无法正常交易,被告向原告返还购车款12万元,由于未能及时返还,故于2014年11月10日向原告出具12万元借款条据一支。后经原告催要未果,故原告涉诉本院。本院认为,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并非民间借贷,是原、被告双方基于买卖合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向被告支付购车款,被告应当履行交付车辆的义务,由于被告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被告应当返还原告购车款。被告基于返还购车款向原告出具借款条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被告的辩解意见,原告不予认可,且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某返还购车款12万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涛                              二0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贺艳艳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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